本局立案调查的你(单位)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一案,因无法以直接、邮寄、委托、转交方式向你(单位)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现依照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82条的规定,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松市监吊处罚〔2024〕1号-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(详见附件)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联系人:杜一真,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(青云路208号)信用监管科503室,联系电线家公司名单: